
序言
成都大學創建于1978年,是改革開放后首批地方城市主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辦學體制,是四川省、成都市重點建設大學,是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運動員村所在大學。學校歷經多次合校,辦學歷史可追溯至1906年的公立四川優級選科師范學堂和1911年的公立四川省城女子師范學堂。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始終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秉承“自愛、自修、自尊、自強”的校訓,弘揚“求真務實、自強不息”的成大精神,堅持“雅成大德、恒成大器”的育人理念和“扎根成都、面向世界、服務社會”的服務定位,以為社會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提供優質社會服務和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為使命,堅持內涵發展、改革創新、質量提升,不斷致力于將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應用型城市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成都大學”,中文簡稱為“成大”;英文名稱為“CHENGDU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DU”。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路2025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開辦資金為36274.5萬元。
第六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舉辦,以成都市人民政府為主。學校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對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及終止等事宜。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八條 學校發展定位是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應用型城市大學。
第九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
(三)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四)依法設置學校教學、科研及黨政職能機構,并配備人員。
(五)依法依規聘任、管理教職工。
(六)依法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依法依規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財政撥款與資助、接受捐贈、轉讓科技成果、興辦實業、從事交易等。
(九)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分配收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十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師生員工、校友和社會的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條 學校從事普通高校各類各專業本專科、研究生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學術交流,為地方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教育形式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促進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多元化。
第十四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發展藝術學、文學、管理學、教育學、經濟學、法學、工學、醫學、理學、農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國家相關規定,圍繞高素質應用型人才核心素養、科技發展、產業發展需求,可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建立中國共產黨成都大學委員會,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國共產黨成都市委員會。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成都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可由上級黨組織選派或由學校依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等選舉產生。黨員校長、副校長,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常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一條 設立中國共產黨成都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 黨員隊伍建設:
(一)學校各級黨組織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和黨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知識技能教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
(二)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健全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三)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做好畢業生黨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組織關系和黨籍管理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搭建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平臺,健全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體系。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四)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學校各級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五)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教師和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建立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學術帶頭人直接聯系培養教師入黨積極分子制度。將團組織推優作為確定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從高中到大學、從大學到研究生階段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機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級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
(六)學校黨委設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二十三條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學院黨組織在干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學院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學院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并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三)學校黨委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干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并落實年輕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干部。統籌做好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四)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省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四條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學校黨委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學校各級黨組織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十五條 群眾團體工作:
(一)學校黨委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二)學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領導和保障:
(一)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人民武裝、保衛工作部門等機構。
(二)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配合上級黨組織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于擔當的優秀干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
學校黨委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于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學院至少配備1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三)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納入巡察內容,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雙一流”建設等工作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章 學校組織與治理結構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選拔,可采用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等方式進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舉辦者任命。
第二十八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校長由舉辦者任命,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條 中共成都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根據議事范圍和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職科研人員、教學科研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學校在基層單位建立二級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學校為學校工會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和集體福利事項、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院)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參與學校(院)的民主管理等權利。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院)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院)、集體與教職工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每5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都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和服務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低于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其中校、院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由成都大學學生會委員會負責召集。學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開會。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應到會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決須以全體應到會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發揮審計監督職能,負責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審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技術轉化、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的管理自主權。學校設立學院、教學中心、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單位,并可根據有關規定變更、合并、重組或撤銷學校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四條 學院的職責和職權是:
(一)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合作交流等活動。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備案或審批。
(四)制定和執行學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六)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組織會議主要討論和決定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中的事項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學生培養的事項和科研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聽取、審議學院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涉及職工重大利益的其他專項報告,對學院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財務工作、規章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中心、研究院(所、中心、基地)享有與學院同等的職權,其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參照學院執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學與科研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履行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及教學、科研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就學校在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咨詢意見等職責。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事務,審議校內學位導師資格,向上級學位委員會推薦委員和學科評議組人選等有關學位事項。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校確定。
第五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履行學位評定、授予或撤銷的相關職責。
第五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審議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檢查教學過程、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工作,開展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
第五十九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設置條件、資格審核,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審議專業技術職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條 學校各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各委員會根據各自章程和議事規則統籌行使學院學術、學位和教學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六十一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在專業設置權限內,自主設立并完善各類人才培養模式;學校按國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并實施。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十四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基礎。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六十五條 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按照“博士點牽引、顯特強優、統籌規劃、動態調整”的原則,構建特色優勢學科體系。
第六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有計劃地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六十七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科學研究緊緊圍繞科學前沿、國家戰略目標和區域重大需求,結合學校實際,促進學科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具有學校特色的科學創新體系。
第六十八條 學校倡導瞄準學術前沿,發揮中外合作優勢,匯聚高端研究隊伍,構筑學術高地,打造學術智庫。
第六十九條 學校組織并支持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七十一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六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七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狀況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建議。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按規定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
(三)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據編制和崗位設置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條 學校關注教職工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過體制機制創新,為其個人成長、能力提升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院)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八十條 教職工認為與教育教學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應首先向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積極反映;相關部門(組織)應認真解釋、說明;在政策規定和職責權限范圍內應予以解決或處理的,必須予以解決處理。
第八十一條 教職工認為有關部門(組織)的解釋、說明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教職工申訴規則向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二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按照國家政策落實相關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等。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落實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八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按照學校規定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升降級、轉退學、獲得規定內的獎勵和榮譽稱號方面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五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引領和人生導航,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等服務。建立學生幫扶體系,關懷和幫助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第八十八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和校內實習實訓場所,積極拓展校外實習實訓場所,不斷完善學生學習、實訓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院)相關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等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接收學生申訴申請書,處理相關申訴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九十一條 學生認為違紀處分、學籍處理等涉及學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決定不合法、不公正,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據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二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成立社團,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九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并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發放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九十四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登記,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在學習期間依法律法規和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依法依規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或學業證明。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九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是指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所有無形資產。
第九十七條 學校建立“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依規開展財務工作,完善財務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內部監督機制,加強財務內部控制建設,防范財務運行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第九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接受來自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與個人的捐贈并依法、合理、規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總體要求,不斷強化資金使用績效。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編制年度預算,依法依規使用各項經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和經費收支,按照上級財政要求編制年度決算。
第一百條 學校依法建立捐贈管理制度,面向社會接受捐贈,資金捐贈通過成都大學教育基金會接收,物資捐贈由接收部門造冊登記,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積極吸引社會捐贈,拓展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是: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愿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愿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相應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捐贈專用原則,捐贈財物和項目一律用于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不準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贈者意愿原則,充分尊重捐贈者意愿,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如需改變捐贈財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贈者同意。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申請終止辦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獲得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終止辦學。學校終止辦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劃轉、交接手續。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分立、合并、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八章 校友會、基金會及其他組織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校友工作的宗旨是為校友成長服務,為母校發展服務。根據實際需求成立區域校友會、行業校友會等,搭建校友聯絡交流平臺,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建設發展的支持,深化校友與母校的雙向賦能。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并自愿履行義務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各項工作,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籌措資金,管理基金,發揮基金效能,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學校門戶網站、學校信息公開專欄以及各部門網站。
(二)學校校報、年鑒、會議紀要、簡報、藍皮書等。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等文件匯編。
(四)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
(六)新聞發布會等。
(七)教代會、職代會、學代會、咨詢會、聽證會等。
(八)其他信息公開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條 信息公開的范圍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對于涉及學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學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學校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辦事程序等信息應主動向校內公開;對于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自愛、自修、自尊、自強”。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校徽采用包含太陽神鳥圖形、書本、建筑、警示鐘、鴿子、地球、歡呼人形等元素的圓形圖案;采用“成大紅”(C=30M=100Y=100K=10)色相;校徽中央圖案取自成都金沙太陽神鳥,寓意學校立足成都、融入成都、服務成都;屹立的書本,寓意大學以人才培養為首要任務;下方有“197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成都大學”的英文名大寫,下方是趙樸初題寫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成大紅”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校徽、趙樸初題寫的校名以及學校英文校名大寫的標準組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校徽的圓形證章和印有學校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成都大學校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12月8日。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網址是http://www.oghr07g.xyz。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章程制定、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不得與章程相抵觸。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辦公室對章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與投訴。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